如何申办生存公证 |
来源:淮南市司法行政信息网 2006-08-14 阅读: |
| 生存,是指公民(自然人)健在、没有死亡的法律事实。生存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健在的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生存公证书主要用于当事人向原居住国家或地区领取退休金、养老金。 一、生存公证的管辖及申请手续 生存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当事人申办生存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如当事人因身体健康、行动不便等原因,确实无法前往公证处申请的,可要求公证处派员到其居所办理有关手续。 当事人申办生存公证,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2、所居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关于其居住地的证明。 二、办理生存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公证处办理生存公证,采用直接实体证明方式出具公证书。生存公证书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健在的事实及其居住的详细地址等内容。公证处在办理生存公证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办理生存公证,公证员必须与当事人本人见面,以防止冒名顶替或隐瞒死亡事实的情况发生。 2、虽然生存公证书居住公证书两者证明的落脚点有所不同,前者侧重于证明当事人仍健在的事实,后者侧重于证明当事人现居住的确切地址,但都能证明当事人健在的事实,且都用于领取养老金的目的。公证处在办证时应注意向当事人了解有关国家或地区这类证明的要求,以选择出具相应的公证书。 3、注意了解有关国家或地区对生存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办理时间有无特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