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赠与公证的概念及特征 赠与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它具有以下特征: 1、赠与是单务的。赠与人对于受赠人负无偿给予财产的义务,受赠人只享有接受或拒绝赠与的权利,而对赠与人不承担任何义务或付出任何代价。 2、赠与是无偿的。赠与人只赠与财产给受赠人,而不从受赠人那里取得任何代价或报酬。 3、赠与合同即有实践合同,又有诺成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赠与人还应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对方,合同才能生效。而在特殊情况下,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从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赠与合同是赠与公证的形式之一,但由于地域或时间的限制,使赠与人与受赠人就赠与不可能达成合意时,实践中最常见的便是公证的赠与书和受赠书。 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书面文书。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表示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书。 根据《合同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非依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受赠人享有要求对方交付的权利。 赠与人单方的赠与书与受赠人单方的受赠书经公证后,具有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虽然赠与书经公证,但在受赠人明确接受赠与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明确接受赠与应指受赠人单方的受赠书亦经公证,否则,赠与人仍可撤销赠与。 二、赠与公证的程序 (一)赠与公证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办理赠与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其住所地、赠与行为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赠与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3、赠与财产是共有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书;财产是国家财产的,应提交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赠与财产是集体财产的,应提交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意见书; 4、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受赠的事项,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接受赠与的文件; 5、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受赠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赠与公证谈话笔录的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2、赠与意思表示及理由; 3、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4、赠与财产状况; 5、赠与财产来源,产权有无争议; 6、赠与财产所有权状况,占有、使用情况及有关抵押、留置等担保情况; 7、赠与行为法律后果的表述; 8、告知双方当事人赠与公证的法律效力; 9、公证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三)办理赠与公证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 1、审查赠与人的资格和行为能力。由于赠与人实话的是一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因此,赠与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对赠与财产的处分行为不得违反本单位章程和财经纪律,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2、审查所赠财产的产权。所赠财产产权须属于赠与人个人所有; 3、审查赠与人的赠与行为与受财产保险人接受赠与的行为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4、赠与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5、公证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四)出具公证书的条件 1、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人应对赠与财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3、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条款完备、内容明确、文字表述准确; 4、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出证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