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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淮南市司法行政信息网 2006-08-02 阅读:

    为保证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和《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皖办发〔2005〕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淮南”、实现奋力崛起做出积极贡献。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二)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三、社区矫正组织与工作职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探索改革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有利于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体现我国对罪犯“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方针政策。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对于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市共有社区矫正对象500余名,试点的大通、八公山两区有矫正对象近百名。为了更好地完成试点任务,成立淮南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全市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第一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正科级建制、人员编制3人(由市司法局在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中调剂解决),负责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日常事务。
    各试点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乡镇街道要建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司法所承担基层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相关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司法行政部门要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监狱管理部门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确属不宜在监外执行的对象及时收监执行。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财政部门要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安排5万元、各区安排2万元的启动工作经费,用于启动阶段的宣传和培训;按照每个矫正对象每月100元的标准安排矫正工作经费,用于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收监罪犯平均管理经费为每年一万元)。
    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帮助解决市、区社区矫正机构的立户列编,配齐配强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
  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四、实施步骤
     准备阶段(3-4月)。成立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初步形成工作机制;搞好矫正工作骨干培训,摸清矫正对象底数,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召开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实施阶段(5月-10月)。各乡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确定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网络,落实保障措施。6月底以前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实施。
    总结阶段(11月-12月)。收集、整理、汇总试点工作情况,认真梳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为下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体现,是构建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社会多个层面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民政、人事、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既要依法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又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要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合力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努力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职能机关和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试点工作格局。
      参与试点的所有职能部门和试点地区,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的合力。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要主动沟通,及时联系,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编辑:市局信息中心 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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